《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获证企业应当在其认证产品上规范使用认证标志,维护认证品的品牌形象,提升消费者的认知度和消费信心。
法律法规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是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最基本的法规依据。办法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各地质监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2002年11月联合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农业部2012年7月30日公布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绿色食品标志是我国第一例质量证明商标。1992年4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共同下发了《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明确了绿色食品是一种特定质量标志,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2004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要求,“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获证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在获证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2005年6月发布实施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年进行了修订,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认证机构要公开获证组织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目前,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有22家,多数机构有自己的认证标识,并通过宣传材料及网络公开其机构标识。
标准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执行NY5000系列标准,其中产品标准为强制性农业行业标准。多数标准中明确“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一些价值高、便于包装的产品,如茶叶、火龙果、液态乳、禽肉及其副产品标准中要求“包装上应该有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志”。
▲绿色食品执行NY/T658《绿色食品包装通则》,这是农业部推荐性行业标准,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生产企业具有强制性,获证产品必须遵循。标准要求“绿色食品外包装上应印有绿色食品标志,标志设计和标识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有机产品执行GB/T19630《有机产品》标准,这是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和管理行为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该标准分为4个部分,其中第三部分是对标识和销售的要求,详细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的文字、图形或符号,要求“中国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采取粘贴或印刷等方式直接加施在产品或产品的最小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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